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卫生部、军委总后勤部卫生部
关于带病回乡转业建设人员处理问题的指示
(1952年4月19日)
部队医院及地方军人医院的伤病员在痊愈后不能回队工作,或久治不愈但能从事轻劳动而又均有家可归者可办理回乡转业建设,特做如下决定:
一、为慎重处理起见,医院须组织转业建设人员检查委员会(由院长、政委、人事工作者、主治军医、医师,并吸收休养员代表参加,部队内如有带病回乡转业建设人员,亦须组织检查委员会)检查审核,本着负责到底精神,严防推出门不管的现象。
二、为便于联系和协同处理,省以上军区及师以上卫生部门,地方的省(市)卫生厅(处、局),均应派主要干部参加转业建设委员会,负责协助检查清理需要处理的回乡转业建设伤病人员。
三、凡经医生检查认为可以回乡转业建设之慢性伤病员,经检查委员会核定,报请同级转业建设委员会批准,适当地进行教育后,方得准其回乡转业。
四、凡经批准带病回乡转业建设之慢性伤病员,可根据慢性伤病员回乡转业条件,酌发1至3个月医药费,由主治军医、医师开具诊断书按轻重不同的程度分为一、二、三等,开具证明,由转业建设委员会批准发给,在转业建设经费内报销,但不得当成补助费普遍平均发给。
1.一等者发给米300斤至400斤;
2.二等者发给米200斤至300斤;
3.三等者发给米100斤至200斤;
每斤米全国统一以1000元人民币折价发给。
五、带病回乡转业建设人员,如旧伤病仍需诊治,应由地方政府予以适当照顾。
六、对于特种疾病之慢性病员的处理:
1.梅毒患者,除患者本人有特殊技术能力者,可留部队继续治疗外,余则以回乡转业建设人员处理,但为照顾治疗起见,可随慢性伤病员移交之医院转交地方,继续进行治疗。每个梅毒患者药费按32万元由治疗单位作核算呈交各大行政区转业建设委员会拨款办理。
2.对麻疯患者,因麻疯患者不能再服兵役,又不能回乡转业建设,应由地方抽出麻疯病院收容,以便管理教育。
3.对精神病患者,应根据患者病症的轻重分别予以处理,重者可随慢性伤病员移交地方的医院继续治疗,轻者若不妨碍其生活能力而又能从事轻劳动可回乡转业参加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