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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一)有代表本社团成员共同意愿的章程,其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的自由和权利。
  (二)业务活动内容必须属于国家体育总局主管的业务范围,并执行国家发展体育的方针、政策。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三)名称应当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四)社团的组织及其成员应当在其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广泛性。在同一业务范围内,不得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团。
  (五)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其活动经费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基金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有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
  (六)应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机构和经民主推选的负责人。
  (七)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不少于50个。
  (八)应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成立社团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分别提出筹备申请和成立申请。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应当由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筹备工作报告和筹备申请书,以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符合规定要求的社团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三)拟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四)领取并填写《全国性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社团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五)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的程序;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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