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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十七条 社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团规章制度,并依据章程和各项制度开展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进行社团自律。
  第十八条 社团各项活动应当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不得从事与社团章程和宗旨不符的活动。
  社团应当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社团应当充分发挥组织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为行业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服务;协助政府做好各项事务的管理工作,并积极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二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社团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根据社团需求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向社团通报和宣传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体育工作的形势和任务,认真听取社团意见、建议和工作报告,对社团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帮助社团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社团的各项业务工作,由总局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归口管理。
  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与社团业务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社团的挂靠单位,进行具体的社团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对社团的业务指导与管理,由下列部门归口负责:
  (一)人事司负责对社团成立。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审查,以及社团负责人的资格审查;体育经济司负责对社团的财务制度、经费使用。审计及经营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对外联络司负责社团的外事管理工作;机关党委负责社团的党务党建工作;监察局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司法机关对社团的违纪违法的查处工作。
  (二)其他有关业务厅、司、局按其主管业务对社团分别实行相应的归口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社团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国家体育总局和对其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职能部门报批或备案:
  (一)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应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二)涉外活动或其他重大活动安排应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召开代表大会或全体委员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应报国家体育总局同意,行业体协应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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