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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委员会(理事会)的组成不应少于11人。
  第三十条 委员(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社团领导人,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领导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委员(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委员(理事)人数超过30人的社团,可设常务委员(理事)会。常务委员(理事)会是委员(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五章 任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团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既要考虑社团应具有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社团的具体情况,一般设常委7—19人,主席(理事长、会长)1人,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5—1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5人。赞助人员担任的特邀职务不在此限内。
  单位会员或代表单位推选的社团领导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应随着人员工作的变化而变动。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社团秘书处所在单位提出意见送人事司核报总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社团领导人由与社团业务有关的专家学者、体育行政部门领导、运动项目或相关管理部门的代表、热心支持社团工作的企业界人士组成,一般以现职为主,特殊需要的人员不超过70周岁。对于长期担任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社团领导职务时,可由社团所挂靠的单位按程序推荐,经相关职能部门核报总局审定后,授予荣誉主席(荣誉理事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主席(荣誉副理事长、荣誉副会长)和荣誉顾问职务。荣誉委员、荣誉理事除体总和奥委会外,一般由各社团按其章程规定自行决定。
  第三十三条 社团的主席和秘书长一般由总局领导和机关各职能部门以及社团所挂靠的单位领导担任,社团的副秘书长人选由直接负责社团具体工作的业务处室(部)的领导和总局主管业务部门的处室领导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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