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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主席由正司级以上干部担任;副主席由副司以上干部和具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处级以上干部担任。
  第三十五条 社团的法人代表一般由主席(理事长。会长)担任,情况特殊的可由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一般不担任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并适当考虑与本人主管业务和专业特长,按少量。特殊、从严掌握的原则,对社团兼职的数量进行适当控制。
  第三十七条 兼职人员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任同一个职务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兼任社团的领导不得领取社团的任何报酬。
  第三十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由各社团所挂靠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向性意见,经人事司审核后,报总局审定。
  第三十九条 总局领导兼任社团领导职务一般不超过5职,司级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一般不超过4职,处级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不应超过3职。
  第四十条 离开现职的部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可在社团内任名誉或荣誉职务,在国际组织任职的可以适当保留其相关社团职务,有其他特殊需要的,也可任1—2个社团实职,一般任期为一届。
  调离体育系统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再安排兼任社团实职。
  第四十一条 处以上领导干部不兼任国(境)外社团的领导职务(国际体育组织除外),一般也不宜兼任体育业务以外的其他行业或地区性的社团领导职务。
  第四十二条 司级领导兼任社团秘书长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委、省市及省市体育局等领导兼职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总局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十四条 机关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在基金会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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