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要于2003年3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及统计报表报送公安部。公安部汇总后会同各部门予以通报,并上报国务院。
附件1: 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
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
一、查处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保安服务业务依据的法规和政策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
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至(五)……;(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第五十九条:“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5号)
“保安服务公司统一由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必须经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非法设立的,一律予以取缔”。
(四)《
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
“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独资开办,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经办保安服务公司。……具体管理办法和经营范围由公安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88]公发14号,此件已经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