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业务活动由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
(六)《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公通字[1998]70号)
“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或撤销,必须经省一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注销手续。未经审查批准非法设立的,一律予以取缔。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或更换,要经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查处娱乐场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依据的法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
第三十七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L岗的;(三)至(四)……。”
三、查处未经公安机关和教育、体育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办保安培训机构,从事保安业务培训,并以推荐工作或实习为名向受雇单位输送所培训的学员,提供有偿保安服务依据的政策
(一)《公安部、教育部、国家
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0]62号)
“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均不得开设保安培训专业和组织承办任何形式的保安培训班。”
(二)《
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19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