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不同形式上法制课,可以采取定期讲课和在职学习的方法,也可以采取举办脱产或半脱产短训班的方法。
2.开展普法培训工作。民政部及部培训中心举办的各专业培训班和民政管理干部学院、各中等民政专业学校,都要把法制教育课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省以下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分层次地培训本部门、本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
3.实行分类指导,条块结合。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目标,提出任务,选择方法,宣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定期检查依法治理民政事务的情况。各级领导和民政法制宣传骨干要到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普法学习辅导,定期检查落实情况,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4.利用大众传媒。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多种形式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积极开办法制宣传橱窗、板报、画廊、图片展览和法制知识竞赛、法制宣讲等活动,加强与新闻单位和文艺团体的联系,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文艺舞台等形式开展法律知识的普及活动。要进一步发挥《中国社会报》、《中国民政》、《民政工作信息》等的作用,通过有计划地宣传报道、开辟专版专栏、举办征文活动等,及时反映普法动态,宣传典型,交流经验,指导并以此推动全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5.典型引路、表彰先进。每年各民政厅(局),要在民政系统树立学法用法、依法治理成效突出的一个县(市、区),一个乡(镇),一个村(居)作为全省学习的排头兵。各级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层层总结,培养树立三大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普法工作。民政部每年树立普法组织工作成效显著的十个民政厅(局)、三十个业务执法单位,作为全国的学习标杆。并将全国的学习标杆和各省厅(局)的学习排头兵以民政部文件给予表彰,必要时,召开全国民政系统普法工作经验交流会。
(二)实施步骤
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从1996年开始实施,到200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着重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1)制定规划
根据本规划和地方普法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具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和当地普法主管机关备案。
(2)思想动员
认真部署普法工作,在本系统干部群众中进行广泛深入的动员,充分认识继续普及法律知识、进行专业法律法规教育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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