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部分省市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民办函[2000]235号 2000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部分省市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部分省市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纪要
民政法制工作座谈会于2000年11月16、17日在上海召开。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河南、江苏、浙江、安徽、宁波等9个省、市民政厅(局)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民政部办公厅领导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回顾了近两年民政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总结交流了民政系统“三五”普法的经验,讨论了“四五”普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研究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法制建设的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会议还就起草《赈灾法》、修改《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了与会各省、市的意见。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世纪之交召开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巩固和深化民政事业改革成果,全面推进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认为,1998年机构改革以来,民政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出台民政业务方面的法律2部、行政法规5部,民政部制定规章8部,同时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民政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为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提供了依据,使民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开展“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严格规范民政行政执法,建立各项执法监督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广大民政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所提高。
会议指出,在总结成绩的同时,还应清醒地看到民政法制建设同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突出表现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立法工作还有待加强,有的业务工作领域还无法可依,现有法律、法规相互衔接、配套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执法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监督机制还不健全;法制工作的基础建设还比较薄弱。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着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