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内务部关于切实做好水灾的紧急救济工作
(1955年7月5日)
当前是最易闹大水的季度,有些地方已经酿成水灾。随着抢救工作的进行,必须切实做好对灾民的紧急救济工作。
去年大水来时,由于防汛、抢救同时进行,区、乡干部分散在前后方各个战线上,许多地区在急救款的掌握上是干部人人管钱,人人发款,以致造成发放不当贪污滥用等混乱现象,对国家损失很大。各地必须接受这一教训,努力改进今年的急救工作。为此,提出如下意见,望各地注意。
一、急救款要发得快,发得好。在紧急情况下,急救款的发放,不能按部就班地进行评议,而必须采取适合灾民急需的发放方法,使急救款能很快发到灾民手里;但也不能草率,必须加以适当控制,使得到急救的是真正需要救济的灾民。
二、急救款的发放办法,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抢救出来的灾民,应尽量按原行政组织或互助合作组织编组编队,通过灾民的组织进行急救。对仓促撤离的无组织的灾民,可由掌握抢救工作的县、区干部,配合灾民中的乡村干部,有领导地进行急救。在情况十分紧急,实在来不及对灾民进行组织和摸底时,可视情况,规定暂时借用等紧急措施,以解决灾民迫不及待的食、宿等问题;同时,争取时间,迅速摸底,确定谁应救济、谁不应救济。总之,对灾民的急救工作要有领导的进行。并尽可能做到:调查摸底,干部集体审查、公开发放等,以防止盲目发放和干部自私等弊端发生。
三、领款,发款要有简便的手续。区、乡干部领款时要有领据;向户发款时,也要有领条或在名册上按指印,以便将来核对。
四、对灾民的急救,主要是解决临时吃、住两大问题。对个别赤身逃出的灾民,也应当解决穿的问题。此外,抢救中雇用的船只、民工,灾民转移中的路费、病灾民的医疗,临时参加灾区防疫工作的中西医生的生活补助,清理环境卫生、打扫及掩埋尸体时所用经费等,均可酌情在急救款内开支。但不能超出这一范围,无限制地滥用急救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