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内务部关于木偶戏、猴戏、耍把戏等艺人外出
作艺的几个问题给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民政厅、文化厅的复函
(1956年8月10日)
安徽省民政厅1956年7月4日(56)民救字第1085号报告,请示对农村玩木偶戏、猴戏、耍把戏的群众要求外出时是否准许和是否发给证明信的问题。我们意见:
一、对木偶戏、猴戏和耍把戏等艺人,如果他们是职业性的,可以允许他们外出作艺;如果他们是半职业性的,可以允许他们外出作季节性的演出。为了防止坏分子乘机活动,应当由乡、镇人民委员会介绍到本县(市)文化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籍贯、身份证明。在证明书上应当根据他们的作艺计划,注明在外演出的时间和地点。
二、上述艺人外出作艺时,所经过的地方民政部门不应当把他们作为盲目流入城市的灾民农民看待,一般不予资遣及救济;不予资遣及救济的规定,应当在外出前告诉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