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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民发[1999]55号 1999年9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去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严重洪涝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民政部门充分发扬“孺子牛”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1998年的抗洪救灾工作取得全面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民政部先后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检查、监督去年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国家审计署也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做了全面审计和检查。总的看,去年全国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好的,灾区群众比较满意,党和政府也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是,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个别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拖欠、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的问题,极少数地方基层干部甚至采取夸大、虚报灾情的办法,冒领、挪用救灾款物,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为切实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灾情统计、核查、报告工作
  做好灾情统计、核查、报告工作是救灾工作的基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计函[1995]290号),认真核实灾情,确保灾情数据客观准确,为及时分配使用救灾款物,有效实施灾害救助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灾害发生后,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气象、水利、农业、地震等部门对灾害做出详细评估,做到心中有数。对各地上报的灾情要认真核查、核定,严格把关。基层民政部门要坚持“说实话、办实事、讲实效”的工作原则,逐村逐户地核查灾情,登记造册,分类排队,必须掌握到户。
  部里今后将通过卫星遥感技术、指派专家评估小组等多种手段核定、评估灾情,对瞒报特别是夸大虚报灾情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二、进一步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
  (一)严格掌握救灾款物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擅自扩大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
  (二)严格执行救灾款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各级民政部门下拨救灾款,必须同时抄报上级民政部门。以便监督、检查。省级民政部门在收到民政部、财政部拨款通知后1个月仍不上报分配使用情况的,将视为资金没有安排使用,如再发生特大自然灾害要求中央补助时,中央将不予补助或在考虑应补助数额时扣除已下拨未安排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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