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居委会成员因公负伤,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单位负担的,由居委会负担;居委会支付有困难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助。居委会成员因公致残,参照党政机关干部评残办法和条件,由市民政局审批,区人民政府给予抚恤。对在居委会工作时间较长的离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一次性补贴一定的经费。对居委会成员要逐步实行养老保险。
(六)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不得低于5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达不到这一标准的,由区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建设单位商市规划、房地局制定补建或调整计划,保证1999年底全面达标;家属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所在单位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拆迁,必须就地还建,还建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应予补足,否则有关部门不得验收使用。新建住宅小区由开发商按每500户无偿提供7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居委会办公用房,交给街道办事处,由居委会使用。凡因将居委会原有办公用房改作它用而致使居委会办公用房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在1997年底前恢复为办公用房。
(七)各城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先期介入的原则,及时组建和调整居委会。新建居委会以400户至800户为宜。原有居委会过大或过小可作适当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只要迁入一定户数居住户数一时达不到上述标准,就要提前建立居委会。新建住宅小区不得以物业管理机构代替居委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立即纠正,物业管理机构应协助居委会的工作,共同搞好社区管理。
六、加强对居委会工作的指导
(一)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居委会工作,每年要对居委会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二)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居委会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工作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督促有关部门负责居委会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办。
(四)民政部门是负责居委会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指导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2.总结交流经验;
3.组织开展先进居委会和优秀居委会成员的评比表彰活动;
4.指导社区服务;
5.组织指导居委会成员的培训工作;
6.调查了解居委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7.制定和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五)街道办事处负有直接指导居委会建设的职责,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把居委会建设的好坏作为考核街道办事处及主要领导同志工作的重要依据。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指导居委会工作的办法,建立专门会议制度,及时调查了解和研究解决居委会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关心、爱护居民群干,切实减轻他们的工作负担。
(六)公安、司法、文化、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居委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的指导,并指导好专项业务的培训和制度建设。同时,各部门又要相互配合,狠抓落实,共同促进居委会建设和社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