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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定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殡仪馆等为国家二级殡仪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认定山东省潍坊市
潍城区殡仪馆等为国家二级殡仪馆的通知
(民政函[1993]229号 1993年9月22日)


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省民政厅,北京市民政局:
  你们报来的殡仪馆达标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检评认定,下列殡仪馆为国家二级殡仪馆: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诸城市、海阳县、荣成市殡仪馆、平度市第一殡仪馆。
  辽宁省:大连市、朝阳市殡仪馆。
  吉林省:长春市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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