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3年第41号——有关钢铁保障措施调整产品执行问题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
 (2003年 第41号)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5月20日发布2003年第18号公告(以下简称“商务部18号公告”),规定自2003年5月24日起,对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部分钢铁产品,在配额到量后不再加征特别关税。现就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不加征特别关税的钢铁产品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第6号公告所列产品和商务部18号
  公告所列产品(以下简称“调整产品”,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自2003年6月25日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办理应归入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编号的货物进口报关手续时,应按10位数商品编号申报。如果进口货物符合本公告附件所列调整产品的特性描述,申报时应在8位数商品编号后加“.10”,即××××××××.10,并须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中同时填写本公告附件所列该调整产品的产品序号,即“××号产品”;如果进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附件所列调整产品的特性描述,即不属于调整产品的进口货物,申报时应在8位数商品编号后加“.90”,即××××××××.90。
  三、当某类实施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达到配额量后,对属于调整产品的进口货物(申报的商品编号为“××××××××.10”),通关时海关应先按适用的关税税率和进口环节税税率办理征税、免税或者保税验放手续,同时收取相当于加征特别关税税款的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其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需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海关凭此确认已放行货物是否与申报相符,并办理相应的退还保证金或转税手续。
  四、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调整产品时,应在报检单“货物名称”栏中同时填写本公告附件所列调整产品的产品序号,即“××号产品”,其他检验检疫放行手续仍按现行程序办理。对调整产品实施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本公告附件所列内容,单独出具一份检验证书,列出区分调整产品所需要的技术指标,以供海关判定是否属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调整产品。
  五、彩涂板调整产品的通关确认方式是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执行这一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办理彩涂板项下调整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时,需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其他申报要求和验放规定同上。
  六、自2003年6月2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4号公告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钢铁保障措施调整产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