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贪污、挪用、盗窃组织资财;
(四)使组织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泄露组织的商业秘密;
(七)其他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九条 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本组织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六)偷逃税款;
(七)其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 组织应作好舞弊检查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舞弊的预防
第十一条 舞弊的预防是指采取适当行动防止舞弊的发生,或在舞弊行为发生时将其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以内。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组织的内部控制并使之得以有效实施是预防舞弊的主要途径。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应当关注以下主要内容以协助组织预防舞弊:
(一)组织目标的可行性;
(二)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三)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经营活动授权制度的适当性;
(五)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六)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除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还应考虑可能会导致舞弊发生的下列情况:
(一)管理人员品质不佳;
(二)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三)经营活动中存在异常交易事项;
(四)组织内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存在较大冲突;
(五)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难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发现的舞弊迹象或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考虑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同时就需要实施的舞弊检查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