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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我国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我国特别
 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3年2月12日 署税发[2003]37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人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返还、并由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接收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范围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列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地海关凭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返还证明表》(见附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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