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
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适应国家财政改革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和加强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根据《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
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下简称: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根据《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收取中央所得的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以收定支、专款专用、预算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四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性支出。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指为满足国家对战略性、紧缺性矿产资源的要求,以及国家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前必须进行的矿产资源勘查所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矿产资源保护支出:指用于维护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正常工作秩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矿产资源规划、矿区规划工作费,矿产资源利用方案的编制、审查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矿山尾矿治理与开发利用及因采矿活动引起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勘查与防治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等项目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