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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管理性支出:指用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出让、转让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管理性支出和业务支出。具体包括:勘查区块的审批、登记业务费,专用文书、票据、报表的购置或印刷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费、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调查研究费、宣传和业务培训费,资源储量核查费,勘查、开发和资源信息系统管理费,以及采用挂牌、招标、拍卖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费、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支出。
  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项目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是从事项目所发生的全部成本、费用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年度收入预算,由部探矿权采矿权登记职能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按附件一(略)规定的表式向部财务主管部门编报下一年度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预算建议。
  第十一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项目的支出预算,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预算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和结算。
  第十二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用于管理性支出预算,实行“预算控制,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在经费使用上,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数和开支范围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更不得用于各种捐赠和福利性支出。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保护项目的年度支出预算建议由部有关职能部门和部直属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关于年度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及项目重要性的排序进行编报。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及表式另行制定。管理性支出预算建议由部有关职能部门按《国土资源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67号)和财政部关于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报送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时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及经批准的工作设计,同时附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施工方案。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立项背景依据、工作任务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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