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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教委、卫生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

  三、提高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儿童的生活费标准。各地要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编制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应按上年预算指标加当年合理增长部分安排。调整后的儿童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和提高的幅度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解决。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孤儿和弃婴的救治制度。凡需要急救的孤儿和弃婴,要先送至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经诊断治疗后,由医院签发诊断证明并连同健康证、残疾证,交由福利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院手续。救治所需的经费,经民政部门申请、卫生部门证明,地方政府安排统筹解决,地方有奖募捐委员会也要视资金募集情况予以资助。各地卫生部门要在1997年4月底以前,将县级以上地区为孤残儿童救治的指定医院报卫生部核准。
  五、进一步扶持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各地教育部门对福利院收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学龄儿童、少年免收杂费和书本费;对被高中(含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福利院孤儿,学校可免收学杂费,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资助,书本费可由学校和福利院协商解决。福利机构的救护车及生活用车可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福利机构按程序报请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减免征收养路费。儿童(社会)福利院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和队伍稳定问题,各地要予以充分重视,并注意解决他们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进一步提高儿童(社会)福利院医护人员的医护水平,并由当地民政、卫生部门共同负责对其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同时,卫生部门要根据福利院工作的特点制定适合民政系统专业技术特点的职称考核办法,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卫生部门可授权民政部门对儿童(社会)福利院的医护人员进行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下的考核评定,对经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资格认定。
  六、切实加强孤残儿童的保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将儿童福利院的建设作为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保证项目实施。各地民政、计委、财政、教委、卫生、交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落实保护政策,及时帮助儿童(社会)福利院解决实际困难。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儿童(社会)福利院的领导,维护孤残儿童的切身利益。要帮助儿童(社会)福利院改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规程,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孤残儿童幸福、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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