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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统计的通知

   填表说明:
   1.本表上报日期为:年报,1月5日前;季报,季后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告期为:年报,上年12月12日至本年12月20日;季报,上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至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
   2.计量单位“万人”,保留1位小数。
   3.本表统计内容均为累计数。
   4.指标解释
   下岗失业人员 是指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及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人员。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是指已领取到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是指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是指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是指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是指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其他人员 是指除上述四类人员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可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中央企业人员 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中(具体含义同上),原工作单位性质为中央企业的人员。
   5.栏目关系
   甲栏:(1)≥(2);(1)≥(3);(1)≥(4)。
   宾栏:(1)=(2)+(3)+(4)=(5)=(6)。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现再就业情况



                              表  号:劳社统就12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备案文号:国统函[2003]12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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