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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统计的通知

  填表说明:
  1.本表上报日期为:年报,1月5日前;季报,季后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告期为:年报,上年12月12日至本年12月20日;季报,上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至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
  2.计量单位“万人”,保留1位小数。
  3.本表统计内容为符合劳社统就11号表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情况。
  4.“上期末实有实现再就业人数”和“期末实有实现再就业人数”为统计时点数;“本期新增实现再就业人数”和“本期中止就业人数”为统计时期数。
  特别说明:本表统计的是人数,再不是人次数,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并被纳入统计范围后,不论其再次失业后又实现再就业,还是再就业渠道发生变化(如由个体经营转到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均不得在“本期新增实现再就业人数”中重复统计。也就是说,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只能被统计一次。
  5.指标解释
  中止就业 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出现以下情况:退休、企业内部退养、再次转为失业或死亡等。
  服务型企业 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商贸企业。
  公益性岗位 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务岗位。
  其他 是指下岗失业人员除从事个体经营、被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企业)吸纳及从事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外,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再就业的人数。
  6.栏目关系
  宾栏:(1)=(2)+(3)+(4)+(5);(6)=(7)+(8)+(9)+(10);(11)=(12)+(13)+(14)+(15);(16)=(1)+(6)-(11)=(19)+(20)+(21)+(22);(16)≥(17);(16)≥(18);(19)=(2)+(7)-(12);(20)=(3)+(8)-(13);(21)=(4)+(9)-(14);(22)=(5)+(10)-(15)。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表  号:劳社统就13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备案文号:国统函[2003]12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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