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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13.学校评价的措施与方法
  建立以学校自评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和社区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学校应对评价所涉及的各方面进行自我评估,准确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改进措施。
  评价学校应注重实证性的考察(如现场观察、访谈、问卷、听课、座谈、分析学校的原始记录和档案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的标准。
  五、中小学升学考试与招生制度改革
  14. 在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公办学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免试入学,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
  15.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命题必须依据国家课程标准,杜绝设置偏题、怪题,要采用形式多样的考试方式,使学生在考试中有展示特长和潜能的机会。
  初中升高中的考试与招生中,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个体差异,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高中录取标准除考试成绩之外,可试行参考学生成长纪录、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纪录、体育与文艺活动纪录、综合实践活动记录等其他资料,综合评定进行录取。积极探索建立招生名额分配、优秀学生公开推荐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和学生公布名次。
  制定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和公示制度,坚决杜绝考试招生中舞弊和腐败现象。
  16. 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初中升高中的考试命题和考试管理进行评价和指导,对不符合国家命题和考试管理要求命题单位要提出改进要求,不能按要求改进的取消其命题权,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命题,或者委托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具备命题能力的单位组织命题
  六、普通高中会考制度的改革
  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高中会考具有统筹决策权。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是否组织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不再进行普通高中会考的地方要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制度。
  继续实施普通高中会考的地方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宗旨,坚持按照会考作为水平考试的原则进行命题。适当减少会考科目,加强对学生试验能力和其他实践能力的考察。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部分质量好、信誉好的学校可免会考,允许其自行组织毕业考试,对成绩合格者颁发会考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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