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归口管理,各部委的直属单位也可以通过部委科技司(或其他相关司,下同)办理;
2.凡申请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或部委科技司。需申请贷款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银行的贷款意见;
3.通过部委科技司申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将申报书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盖章备案;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应于11月底前将申请认定的项目报送国家科委火炬办。
第六条 国家科委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组织进行。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应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和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或专家级,按国家科委火炬办制定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和评审标准》(附件四)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评审,写出评审综合意见。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按国家科委火炬办下达的立项控制指标,对经评审的项目择优排序,连同下列材料报国家科委申请认定:
(1)《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
(2)《一九九 年国家级火炬计划申请认定项目汇总表》一式四份;
(3)申请认定项目的专家评审组综合意见一式两份;
(4)申请认定各项目汇总软盘;
(5)《一九九 年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清单》一式两份。
第四章 认定立项
第十条 国家科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申请认定项目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保证水平、形成规模、提高效益的原则,做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定和立项工作。
第十一条 每年8月,国家科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前两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数目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提出第二年的项目立项基数;同时按此基数增加一定的比例,作为下达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申请认定项目数的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