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火炬计划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该款主要用于火炬计划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工艺装备费和流动资金的补充,不能单纯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土建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委对用于支持重点项目而安排的有偿使用资金要严格管理,按期回收,以不断支持新的重点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科委、地方科委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认真履行各自应尽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须将当年的火炬计划贷款和有偿使用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汇总后于第二年的一月份报国家科委。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凡列入国家级火炬项目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负责。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产品达到申报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
2.项目产品达到了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项目产品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真实;
4.按计划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验收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科委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根据上报的验收审批表及有关的报告、资料,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在验收审批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后,报国家科委备案。对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分别以结题或除名处理,并报国家科委。
第二十五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批准同意验收的项目,国家科委火炬办根据上报的项目验收审批表,颁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施火炬计划项目和从事火炬计划管理上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个人,国家科委将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定。在国家科委奖励办法下发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