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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遣送自流人口的途中差旅费报销问题的函

财政部关于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遣送自流
人口的途中差旅费报销问题的函
(1980年5月15日)


陕西省财政局:
  接你省民政局1980年4月21日陕民发(80)109号报告(已抄送你局),关于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遣送自流人口的途中差旅费报销问题,经与民政部和铁道部联系,我们意见:遣送自流人口的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客车与商业、供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出差押运商品乘坐火车货车的情况不同(押运商品的工作人员有时到站后,由于列车编组需要等待时间较久,甚至数天,每人每夜补助一元五角较为适宜),可按我部(79)财事字第300号通知规定,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不买卧铺票的,按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发给本人。请商同民政局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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