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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须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及时报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核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定期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项目的管理情况;协助自然科学基金委实施项目检查;审查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按要求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报结题。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项目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基金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在研的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回避与保密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自然科学基金委专职和兼聘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自然科学基金委兼聘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四)专家评审组成员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得出席与该项目有关的评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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