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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九条 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参加评议、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基金项目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纪检监督部门受理有关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应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监督资助项目实施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基金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内外机构开展联合资助的有关协议不得与本规定抵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此前发布的有关基金项目管理的规定、办法等,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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