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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五”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

  3.由科技部完善高新区的资源调控、政策调控与考核措施,形成动态管理和竞争发展机制。
  (二)优化园区体制
  1.强化高新区管理制度创新,依靠地方政府,深化体制改革,处理好区域行政管理与园区管理之间的关系,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创业、符合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园区管理制度。
  2.建立科技产业化创新体系,在加速创办各种类型企业孵化机构和为中小科技企业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以企业孵化服务机构为核心、创业资本市场和信息网络为主要组成部分的高新区创业孵化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以官、产、学、研、资、介、贸诸方面相互融通,有机结合的公共创新服务体系。
  3.扩大高新区改革自主权,加大在产权制度、分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以人为本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力度,按高技术产业发展和市场运行规律,完善高新区的发展机制。
  4.推动高新区企业制度改革,通过产权制度和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实现规范化、现代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发展。
  (三)完善政策措施
  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是实现高新区发展目标的根本保证。
  为使高新区的产业发展站在同一的国际竞争起跑线上,应制定税收、信贷、基建、进出口等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内各类企业孵化机构一律免征各种税收。在孵企业三年内所上缴的各项税收全部返还孵化机构,用于增加孵化资金。
  对软件、归国创业等科技人才提高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降低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注册资金的底限。
  制定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2.资金信贷优惠政策。将高新区基本建设,特别是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纳入国债项目计划;由政策性银行安排高新区开发、生产、建设专项资金;允许外资银行全面进入高新区,并逐步开展人民币业务。
  3.基本建设优惠政策。高新区基本建设项目按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入规模;高新技术企业仪器设备可加大折旧率。
  4.进出口优惠政策。高新区要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和研究建立实行特别优惠政策的出口工业园,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的发展。
  5.其他优惠政策。国家示范园区和APEC科技工业园区享有独立的外事审批权、侨居和外籍人士居留审批权。国家高新区享有省级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和土地征占审批权。为鼓励科技创业,留学人员、大学生等在高新区内创办科技企业可适当放宽工商注册限额。
  (四)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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