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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9日)废止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
 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专项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补助。专项经费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从国家利益出发,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工作,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为目标,按照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框架,集中资源,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运作程序相互独立,项目立项和预算审批实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并注意发挥中介机构在管理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第五条 科技部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改革的要求,建立专项经费项目库,加强对专项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经费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主要支持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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