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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一定的配套资金投入,并首先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项目一般每年申报一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年度专项经费支持重点,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并附科技合作议定书或协议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科技部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纳入专项经费项目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评议,分别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或评议意见,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与国际合作伙伴签订项目协议书。项目协议书要明确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及合作双方的责、权、利等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国际合作伙伴签订项目协议书后,科技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要求办理。

第四章 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与国际合作伙伴签订的项目协议书和与科技部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项目研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要与其它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单独设帐核算。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科技部、财政部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进行清查处理。科技部、财政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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