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条 部、局、队的领导中都要有具体分工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的成员,并设有和任务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知识水平,熟悉设备管理的理论方法。
第十一条 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制定设备管理的办法、规章、规划、规程、规范等。代表政府负责监督、检查、协调地矿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地矿部门的设备发展、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根据地矿部门产业结构优化的需要,调整资产流动方向,负责各地矿局之间的设备调度、调剂工作以及部管设备的报废审批工作。
4.组织设备管理评优工作和总结交流设备管理工作的经验。
5.协同教育部门,制定设备管理人员的教育规划和设备管理业务培训计划。
6.负责组织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维修技术和方法的推广为各局、队做好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
7.做好设备统计及数据管理工作,掌握设备的数量、价值、技术状况等动态情况。
8.调查、协调、处理重大设备技术、经济问题。
第十二条 局级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2.掌握全局设备的分布、使用、价值及技术状况。
3.制定本局设备的长期和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4.检查和指导各企事业单位的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
5.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设备保值、增值情况及设备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变价收入及其他更改基金的提取、筹集和使用情况。
6.组织本局范围内设备的调度和调剂工作。
7.组织领导设备管理评优工作,总结推广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先进经验。
8.负责局管设备的报废审批工作和部管设备报废的审核、转报工作。
9.负责组织进口设备和大型贵重设备购置的技术、经济论证和验收工作。
10.总结和推广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负责有关设备技术、经济情况的反馈。
1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设备管理、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12.参加重大设备事故的检查和处理工作。
13.组织或委托设备管理协会提供设备管理、维修方面的技术业务咨询和服务。
14.做好设备数据管理工作建立数据库,做好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及时、准确地报送年度及半年设备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