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企事业单位的设备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分别设置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等岗位。一般设备总原值在250万元以上的单位,可设设备管理高级工程师岗。
2.贯彻执行上级设备管理法规,负责制定本单位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3.主持制定本单位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需要设备管理部门可设会计岗,会同计财部门按规定提取设备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并掌握使用。
4.参与本单位研究制定生产经营方针,并提供设备方面的可行性论证资料;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负责调配设备,做到合理使用,保证生产。负责指导修配车间、汽车队的技术业务工作。
5.管理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善管理的措施。指导开展设备的点检活动。
6.负责组织设备管理评估、红旗设备竞赛等活动。
7.编制设备修理计划,监督落实修理费用及备品、配件,主持设备修后质量验收工作。
8.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好操作、维修人员岗位培训,考核技术水平,组织颁发操作证书。
9.健全设备档案,做好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10.做好多余闲置设备调剂、处理工作。
11.对报废设备组织技术鉴定,按规定办理设备报废的审批手续。
12.认真做好数据管理和设备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的报表。
13.组织设备事故的检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4.负责向有关设备的设计、制造部门的信息反馈。
第二章 设备的分级管理、计划与调度
第十四条 凡列入地质矿产部《固定资产管理目录》以及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能独立完成一定功能的生产用的机械、电器、仪表、装置等均列入设备管理范围(固定资产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行政办公设备、公共生活设施、文教宣传器材,由单位的行政部门、宣教部门和工会分别管理)。
第十五条 设备按其重要性和价值大小划分为部、局、队企事业单位三级管理。一般单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为部管设备,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为局管设备,五万元以下的为队、企事业单位管设备。具体划分参照部《固定资产管理目录》。部管设备目录由部制定,局管设备目录由局制定。分级管理主要是指设备的购置、分配、调度、更新、改造、处理、报废等权限,使用权归设备所在单位。自有资金购置的部、局管设备,购置权和处置权一律归企事业单位,上级部门不予平调,为实行分账管理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根据长期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编制设备申请购置、分配、调度、修理、改造和更新计划,对主要设备的购置要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在选型中应遵循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原则,以选择高效、经济、低耗、易修、适用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