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逐步发展设备诊断、状态监测技术,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添置测温、测厚、裂纹探测、震动测量、扭矩测量、噪音测量等仪器、仪表,提高对设备隐患测定的精度,预防事故发生和进行计划修理。
第四章 设备修理
第二十四条 逐步发展以针对性维修为主的多种维修方式。重点设备实行计划预修制;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利用施工间隙,采用项修及计划大修、小修制;野外作业仪器,实行日常维修和收队检修制;室内大型精密仪器,实行专人检修制;简单和备用充分的设备,实行事后维修制。
第二十五条 设备大修一般按计划进行。对常发故障部位,可进行改善性修理,随同大修进行。
设备修理计划应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严格执行。未完成修理计划的,视为未全面完成年度生产计划。
第二十六条 设备送修,必须有修前检查表,保持设备零部件齐全,严禁拆换。必要时,应派人向承修单位介绍设备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设备修理必须按修理规范进行。地质专用设备按部颁检修规范执行;通用设备按国标或有关部颁规范执行;尚无规范和标准的,可参照出厂技术标准执行。设备修理要确保质量。修理部门要实行保修制,在保修期间,因修理质量造成故障的,应由修理单位负责修好,承担直接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理储备备品、配件。在满足维修的前提下做好修旧利废,节约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做好仪器修理工作,科研所、实验室、测绘队等仪器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建立和加强维修组织,承担本单位仪器维修,并承接有关单位仪器修理任务。
第五章 设备事故
第三十条 设备正常磨损、自然衰老以外的损坏,造成生产中断称为设备事故。
1.一般设备事故:零部件损坏,所需修复工作量及直接经济损失相当于小修程度者。
2.重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程度,达到必须大修方可恢复性能、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大修费用者。
3.特大设备事故:导致高、精、尖端大型设备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 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
1.一般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设备管理人员报告。检查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