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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3.露天开采,应作边坡稳定性评价;坑采的,应作采空塌陷范围预测;
  4.矿山闭坑时对造成的地质灾害提出处理措施。
  (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方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写相应的内容。
  八、开发方案简要结论
  (一)设计利用矿产资源储量和根据矿床规模确定的设计生产规模及矿山服务年限
  (二)产品方案
  (三)厂址及开拓运输方案
  (四)采、选工艺方案
  (五)综合回收、综合利用方案
  (六)对工程项目扼要综合评价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附表: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略)
  九、附图
  1.开拓系统纵投影图。
  2.带有矿区范围、崩落范围的地形地质图。
  3.矿区总平面图。
  4.露天采矿最终境界图。
  5.采矿方法标准图。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矿区范围,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方案编写的资格审查
  开采下列矿区、矿区和矿种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由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写:
  1.开采海域矿产资源;
  2.外商投资矿山企业;
  3.开采能源和金属矿产;
  4.上述之外的大、中型矿山。
  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方案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写。
  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的审查
  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必须由具有资格的地勘单位提供,并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进行认定,满足相应的设计要求。在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能的前提下,以合理利用、贫富兼采、综合回收为原则,确定合理的经济开采品位,并以此圈定矿体(矿床)。确定的工业指标应充分考虑矿产品市场等方面的要求。对于目前暂不宜开采的贫矿,应制定“采富保贫”的技术措施和后续回采方案,以利于今后可能进行的开采活动。
  三、矿山建设规模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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