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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生学校及主管部门可在各地委托代办单位,明确代办任务。代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配合当地招生部门搞好招生工作。
  委托培养学生的单位,不得参与录取工作,但可根据各地考生考试情况,向招生学校提出调整生源计划。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20分:
  (1)近五年以来,获得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党委),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先进)教师、模范(优秀)党员称号者及获得科技进步(成果)奖者。
  (2)近五年以来,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近五年以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10分: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2)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3)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4)在野外、井下、远洋第一线从事采伐、农垦、地质、采矿、勘探、远洋运输工作,报考对口专业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报考对口专业并有五年以上专业工龄(教龄)的中年生产业务骨干(教师)、赴前线作战的复员转业人员、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及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其他考生相同条件下,在相同分数段中可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报名时必须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
 第二十九条 对因满额或不足开班名额而调整或停止招生计划未被报考学校录取的合格考生,各地招生机构要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本着对考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精神,积极搞好调剂录取工作。调剂录取工作在成人招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专业。考生要填报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调剂录取志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试行推荐成人高考中少数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进入需要招收有实践经验考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其办法是: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优秀者(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本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机构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学校可以单独考核,审查录取。录取后学生的一切待遇按普通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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