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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属性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岩溶洞穴钟乳石
 资源属性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7年4月4日 地函99号)


广西地质矿产厅:
  桂地发〔1997〕10号文收悉,经研究,对《关于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属性和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
  1.岩溶洞穴钟乳石就其成因和物质成分来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关于矿产资源的定义,开采钟乳石应当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开采石灰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矿资源补偿费。
  2.由于钟乳石普遍与岩溶洞穴共同构成特殊的地质景观,具有特殊的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因此更要加强保护,严格管理。从广西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广西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管理办法》很有必要,但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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