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部长、党组书记召集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碰头会议。人事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组会议或部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部长、驻部纪检组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人事部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长报告。
第八条 部长出国、出差、学习等期间,由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日常工作。副部长出国、出差、学习等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部长指定其他副部长代管。
第九条 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及驻部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保证部党组、部务会议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条 人事部实行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一条 人事部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制定的政策法规,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凡事关全局的政策法规、人才规划、工作部署、人事任免、领导重要讲话、重要会议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人事部党组会议或部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重要文件提交党组会议或部务会议审议前,分管副部长应召集相关司(厅、局)及有关事业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讨论、修改。
第十四条 人事部机关各部门重大事项须经司长(主任)办公会或司(厅)务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副部长请示、报告。人事部部属事业单位实行主任(所长、社长)负责制。涉及人财物和重要业务等重大事项,须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副部长请示、报告,必要时,要征求有关业务司的意见。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第十五条 人事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