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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长或副部长、驻部纪检组长召集,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有关单位要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涉及多个部门的业务,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交换意见,尽量协商一致。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要正式打印成会议文件并提前送办公厅(任免件除外)。专题会议审议的会议材料由承办单位提前发给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在会前要对审议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五条 报部党组或部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部属各单位起草用部、厅名义的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人事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任免件外,均应经办公厅审核后呈送部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以人事部党组或人事部名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由党组书记、部长签发;党组书记、部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副部长请示党组书记、部长后签发。人事部规章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以人事部名义下发的文件(含电报),属于重大问题,由分管副部长审核后,送部长签发。一般文件(含电报)由分管副部长签发。
  与其他部门的会签文件,由人事部主办的,一般由部长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相关业务分管副部长会签,重要事项要经过部务会议讨论或向部长报告,如有必要应送部长签发。
  第三十八条 部领导审批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三十九条 部属各单位要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报送部里审批签发的文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实行双人校对制度。除办公厅外,部机关各部门不得以司(局)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因工作需要,经分管副部长批准,可以发函。部属各单位正式向部党组或部领导请示或报告有关事项,须使用办公厅统一印制的“请示”、“报告”样式。

第九章 请示报告

  第四十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人事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人事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部党组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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