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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部领导参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其他部领导,有关文件由办公厅负责送部领导传阅。
  部属各单位领导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副部长,重要事项要告办公厅。
  第四十二条 部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外出调研、考察结束后,一个月内要将调研、考察报告报分管副部长,同时送办公厅,如有必要可在机关内网上公布。
  第四十三条 按国务院规定,部长出差,要向国务院领导报告。副部长出差,要事先向部长请示。部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国、离京、休假,要事先请示或报告,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报部长批准,同时将出差往返时间、地点、联络方式告办公厅。部属各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出差、出国、离京、休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分管副部长报告。

第十章 领导活动

  第四十四条 需要部领导出席部外的会议、活动,承办单位须经由办公厅请示部长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四十五条 对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邀请参加的礼仪庆典活动,部领导和部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参加,也不题词和发贺信、贺电。确实需要的,由办公厅请示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四十六条 部领导和部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出国、出差,应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轻车简从,不搞迎送。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七条 人事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转变学风,做理论联系实际的表率。部党组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部属各单位也要建立领导班子经常化学习制度。人事部通过定期举办报告会等方式,组织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四十八条 人事部各级领导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树立为地方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各部委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深入基层,认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团结协作,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推动人事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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