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落实打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6月10日 国质检执函[2003]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打假责任,有效遏制生产、加工、藏匿等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民经济发展秩序,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局制定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落实打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执法督查司。
附件: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落实打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最大限度地从生产、加工、藏匿等环节解决假冒伪劣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加工、藏匿等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第
二十三条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第
十九条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行政辖区和职能,负责对当地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进行调查、检查、依法处理和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部门报告,并在当地政府组织领导及上一级部门协调下,对发生在本行政辖区内生产、加工、藏匿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开展查处工作,达到基本遏制的目标。
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必须充分体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整体职责,把打假工作责任同标准、计量、质量、认证、安全监察等工作责任结合起来一并落实,建立“打防”结合、“打扶”结合、“打帮”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落实打假责任包括:
(一)负责调查、检查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