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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落实打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负责依法处理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
  (三)当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形成区域性问题时,及时调查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当地政府牵头整治,同时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调该当地政府牵头整治所报告的问题;
  (四)查出行政辖区内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组织协调查处,同时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调该当地政府牵头对所报告的案情进行查处;
  (五)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执法检查或打假中发现企业遇到的标准、计量、质量、认证、安全监察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必须及时给予帮助,协调有关方面或报告上级进行解决。
  第四条 建立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落实打假责任向地方政府报告制度,请示地方政府或组成人员对打假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支持或处理。
  (一)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出的影响较大的违法活动或案件牵头协调,组织公安、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深入查处,或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区域性假冒伪劣问题研究制定整治方案,组织综合整治。
  (二)对限制、妨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规定或行为予以废除、制止;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打假受阻事件,旗帜鲜明地支持依法执行打假公务,不推诿、阻挠、干扰。
  第五条 落实打假责任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基本单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综合本行政辖区的产业经济分布,并针对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活动特点,划分若干责任区,设立若干责任小组,指定每个责任小组负责一个责任区,切实负起对责任区内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进行调查、检查、依法处理和向本局领导报告的责任。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其他组织形式落实辖区打假责任。
  第六条 考核打假责任落实情况按层级实施。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考核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考核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局负责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总局考核打假责任落实情况以日常督查为主要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打假责任落实情况的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打假责任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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