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落实调查、检查的职责,导致辖区内形成了影响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较长时间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查处、未报告的;
(二)对辖区内形成的区域性假冒伪劣问题不作调查分析,没有提出意见建议并报告当地政府的;
(三)对查处影。向较大的生产、加工、藏匿等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案件,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身主观努力不够,没有落实“五不放过”之其中一项要求的。
“五不放过”是指案件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对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该建议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而没有提出建议的不放过。
第八条 影响较大的违法活动或案件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同一违法主体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活动两次受到查处而没有停止,或得到、变相得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认可、许可或默许的;
(二)以法律法规规定禁用原料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涉及人员较多的;
(三)掺杂使假、以假充真违法活动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案件标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第九条 区域性假冒伪劣问题是在一个自然村或一个社区形成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一)第八条所列情况家庭经营和企业法人经营形成10户以上规模,相同时间,生产加工同类产品的;
(二)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活动,家庭经营和企业法人经营形成30户以上规模,相同时间,生产加工同类产品或销售货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加工户以自然村或社区的规模分工协作,生产、加工的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低于60%。
第十条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出并报告的影响较大的违法活动、案件或假冒伪劣区域性问题,地方政府或其组成人员不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执法行动或以其他方式阻挠执法行动的,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如实报告,不得隐瞒。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建立并实施对责任人员的奖励制度,所需经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财[2002]3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