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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地勘费安排的部门科技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额度内,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由财务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拨款并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合同一经签定,其研究经费一般不作调整,如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应严格管理,不得截流和挪用。对违反本规定者,科技和财务主管部门将收回拨款。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协助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于3月30日前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部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不合格者其成果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 对科技项目的拨款、科技经费的使用范围以及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地质矿产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科技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对科技项目的管理采取跟踪、中期检查评估、课题验收等加强管理,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提供实施计划的工作条件,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者须于10月底以前认真填写《地矿部科技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12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地质科技项目年度计划表》报部科技司和各有关管理部门。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又不说明原因者,暂停下一年度拨款直至撤销项目。
  第十八条 凡在研究过程中有重要发现和重大意义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以专报形式报部科技主管部门,以此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或无法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有关主管部门,视情况作出处理。未经同意修改研究内容或终止研究工作的,部将收回科技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两月内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地质矿产部重点科技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一式二份(成果表现形式应尽量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具体要求由各项目计划主管部门规定),逾期不报者,视为未完成或未按时完成研究计划,其成果不予鉴定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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