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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申请甲级资格的单位,原则上不能申请其他行业的丙、丁级资格;申请乙级资格的单位,原则上不能申请其他行业的丁级资格。
  第八条 申请表按隶属关系报单位的直接主管上级,主管上级签署意见后再按下述程序申报审批:
  甲级(含甲级申请跨行业乙级)资格: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初审部门将表送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再按申请行业送主行业管理部门一式四份,送跨行业管理部门一式一份。跨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转主行业管理部门,然后由主行业管理部门对每个单位所申请行业的意见审查汇总并签署意见,一式四份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
  乙级资格: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进行宏观控制,核定乙级单位的数量。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单位,由主管部门送主行业和跨行业的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后,由主管部门在核定数量范围内审批;地方所属单位,由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征求同级行业主管厅局的意见,再经地方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在核定数量范围内审批。
  丙、丁级资格:申请丙、丁级资格(包括乙级单位申请丙级资格者)一律逐级上报至所在地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由其征求同级行业主管厅局的意见后,再经地方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审批。
  第九条 《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甲级由建设部盖章发证;乙级由建设部统一盖章,按核定的数量分给有关部门和地区,然后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发证,并报建设部备案;丙、丁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盖章发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 甲、乙级单位申请跨行业资格,获与主行业同等级别的,只在主行业证书中注明;获其他等级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证书。
  第十一条 申报资格经批准后,申请表留资格审定委员会一份,返主行业管理部门、初审部门和申请单位各一份。审查不合格者,申请表全部返回初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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