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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地质勘查单位(含地矿、冶金、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建材、核工业、化工、地震等部门的地质勘查单位,下同)转为工程勘察单位的资格管理,进一步巩固勘察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根据我部建设[1991]504号《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1991]408号《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证书的规定》、建设[1991]483号《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和收费资格证书实施细则》的原则,结合地质勘查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地质勘查单位改行或分立从事工程勘察的单位,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独立或与原单位彻底脱钩,在申请工程勘察资格时必须具有以下文件和证明:
  (一)机构:
  1.按国家规定批准成立机构的权限,部门直属的工程勘察单位,须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工程勘察机构的条件。一九八0年以后部门、企事业单位下属新组建的勘察单位,应有各部(总公司、国务院直属局、下同)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
  2.单位法人及主要行政、技术负责人应有按干部管理权限颁发的任命书;
  3.应持有原国家统一印制、按证书管理权限规定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
  4.需实行收费制的单位,要按照建设[1991]408号文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资格证书的规定,须持有原核拨事业费的财政部门出具的不再拨事业费的证件,并由银行出具开户证件;要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文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单位在使用工程勘察证书期间的纳税凭证;
  5.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有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机构、人员、账目和凭证,有单位所在地方建设银行开户的银行账号及证件。
  (二)人员:
  1.有本部门局级工程勘察单位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的人员划出调令及名册;
  2.有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矿产地质专业从事工程勘察工作五年以下及外聘或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列入),包括人员的专业及职务(或职称)、证书编号;
  3.有单位所在地区劳动工资主管部门核发的劳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其核批人数应与批准成立机构的人数和实有人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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