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备、物资与工作场所:
1.本单位具有工作用房或有上级划入的生产、办公、仓库及场地等用房的证明文件。如系租用的房屋或场地,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凭证;
2.勘察仪器、设备的调拨凭证和固定资产账目,其品种和数量应符合证书专业和等级的要求;
3.经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给单位的流动资金凭证,或借用的周转金凭证。
(四)独立承担工程勘察任务的情况:
1.提供转为工程勘察单位后,由本单位在册人员独立完成工程勘察成果主要项目;
2.甲、乙级勘察单位要提供近五年内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成果的项目名单及证件。
二、地质勘查单位改为从事工程勘察的单位,在名称上须作以下统一:
单位的名称应正确反映该单位的隶属系统、所在地址和专业类别。即:单位前两个字为系统名,如地矿、有色、建材等;中间两个字为所在地名(只用城市名,不用省名)如长春、西安等;后面为专业名,一律在工程勘察前加“地质”二字;单位名称最后一字,要根据单位大小及资格等级而定,原则上丙、丁级单位不得用院,只能用“所”;“处”、“室”。
以上全称举例如下:国家建材总局系统在西安的地质工程勘察单位,其名称可写为“建材西安地质工程勘察所”。
三、其他事项:
1.同一隶属关系,人、财、物分设在不同地点(县级)的两个或多个生产、经营、财务、技术独立的单位,不能共同用一个工程勘察证书。
2.单位名称应与成立机构的批件及其他证件使用的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地质勘查行业所属工程勘察单位换发证时,应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清理整顿的情况。
附件二: 关于高等院校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高等院校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1991]504号《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建设[1991]408号《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资格证书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高等院校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特点,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等院校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宗旨是:遵循“设计、教学、科研”三结合的原则,为教学、科研提供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基地,以促进教育学科的发展、新技术的应用和高质量人才的培养,并以相关学科为依托,发挥高等院校的优势,为教育系统的基本建设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