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所属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单位。
三、高等院校所属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工程设计证书》后,才能承担工程设计任务。
四、高等院校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除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机构的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有必需的行政、生产、财务、技术质量管理等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申请《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办理报批手续,由国家规定的部门发给相应资格证书。
六、高等院校所属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院校直属的、相对独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持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
(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规定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经济上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或自收自支)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三)不享有国家事业经费,有核拨事业费的财务部门出具不再核拨事业费的证明。
(四)按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照章纳税,有税务部门出具该单位的纳税凭证。
(五)在银行有独立账户,有银行出具该单位开户的证明。
七、高等院校不能设立没有相关学科为依托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原则上不能设立以基建队伍为主体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个别已经建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符合工程勘察设计资格条件,经严格审查可发给工程勘察设计证书,仅限于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收费。
八、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只供持证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使用,学校及校内其他部门、个人不得使用;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向无证单位和个人提供证书、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搞勘察设计,未经批准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