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中央单位详细了解本次中标供应商的各项具体承诺,采购中心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上公告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协议供货有效期若有延长,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方式
各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时,中央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联系方式采购,并向中标供应商提供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或资产管理专用章。中标供应商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将直接或委托其代理商,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及服务。
中央单位单次采购金额超过40万元时,应报送采购中心另行组织联合集中采购,以获得规模效益。对于单次采购金额不足40万元且不急需使用的,各单位可向采购中心申报采购计划,由采购中心组织联合批量采购。原则上,各单位在一个季度内采购同一商品的次数不应超过两次。
四、采购合同
中央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加盖采购单位(最终用户或专职采购机构)印章,同时加盖单位财务或资产管理机构印章。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协议供货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均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了简化合同内容,采购中心统一制定了《中央单位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附件二),作为政府采购原始凭证,发供应商使用。合同文本一式四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授权的供货代理商和采购中心留存。其中,采购中心一联,由中标供应商按月汇总报送采购中心。
五、付款方式
中央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货款。其中,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划拨到中标供应商指定账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向中标供应商付款。
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