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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9、严格管理举报线索。坚持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线索制度,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和检察人员接收的举报线索,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侦查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另案处理的线索,每季度应向举报中心通报情况。举报中心要由专人管理举报线索,逐件登记。对举报线索认真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准确分流。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线索,要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线索,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处理。要加强清理举报线索工作,实行半年清理一次举报线索制度,防止线索积压。
  10、加大举报初查力度。要把初查工作作为加快消化举报线索,促进立案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对本院管辖、有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要组织力量抓紧初查,不得久压不查。对下级检察院难以初查的举报线索,上一级检察院可直接或者参与初查。初查一般由侦查部门进行。举报中心移送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应当附《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单》。侦查部门接到移送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填写回复单送举报中心。举报线索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交办的,由举报中心初查。初查应当报检察长批准,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11、切实做好实名举报工作。对实名举报,线索具体、可查性大的,应优先初查;线索笼统、不具有查办价值的,应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补充材料,酌情处理。要建立健全实名举报答复制度,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都应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移送其他主管机关处理的,由接受举报的检察院通知举报人;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依法作出处理的,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答复。举报中心承办实名举报的答复工作,必要时可商请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答复。
  12、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在举报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线索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因泄密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视情节和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的,要主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系,依纪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经查属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移送有关机关严肃处理,保障举报工作健康发展;对经查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要为被举报人“正名”,消除影响,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开展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要把奖励金列入业务经费预算,保障奖励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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